2021年5月20日上午,马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境外开设赌场案,被告人杨某军、蓝某铃、蓝某铄、朱某莎、覃某宁均犯开设赌场罪,分别判处九至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2018年1月到2020年11月,被告人杨某军、蓝某铃、蓝某铄、朱某莎、覃某宁等人为获取高额报酬,出境前往菲律宾马尼拉帕西格市,到一网络赌博公司为某网络赌博平台工作。期间,杨某军、蓝某铃、蓝某铄、朱某莎等人先后从事网络赌博平台的客服、支付结算等工作,覃某宁负责该网络赌博平台的客服及推广宣传等工作,杨某军非法获利约20万元,蓝某铃非法获利约16万元,蓝某铄非法获利约18万元,覃某宁非法获利约10万元,朱某莎非法获利约16万元。被告人杨某军、蓝某铃、蓝某铄于2020年12月1日被民警抓获,被告人覃某宁于2020年12月8日被民警抓获,被告人朱某莎于2020年12月15日被民警抓获。到案后,五被告人均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。2021年3月18日,杨某军、蓝某铃、蓝某铄、朱某莎、覃某宁分别向马山县人民法院退出违法所得2,000元、2,000元、1,000元、2,000元、15,000元。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杨某军、蓝某铃、蓝某铄、朱某莎、覃某宁为获取高额报酬为境外网络赌博公司提供支付结算、推广宣传等帮助,情节严重,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提请法院依法判处。
法院审理认为,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。在共同犯罪活动中,杨某军、蓝某铃、蓝某铄、朱某莎、覃某宁均起辅助作用,系从犯,依法应当减轻处罚。杨某军、蓝某铃、蓝某铄、朱某莎、覃某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并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在审理过程中,杨某军、蓝某铃、蓝某铄、朱某莎、覃某宁退出部分违法所得,有悔罪表现,酌情从轻处罚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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