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世界经济论坛(WEF)发布的第一份全球社会流动性报告显示,菲律宾在7个东南亚国家中排名第5,该报告对健康、教育、技术、工作、社会保障和国家机构的效率进行了评估。
近几年,网络电信诈骗一直甚嚣尘上,很关键的因素在于诈骗分子能够以低成本获得银行卡,从而为诈骗行为提供转账洗钱途径。
近日,记者注意到,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个典型案例,来自广西武鸣的陆某某、杨某某将4张银行卡以每天800-1000元的租金出租给了不法分子。
由于他们出租银行卡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,因此也受到了应有的惩处。其中陆某某是一名90后,杨某某是一名80后。
裁判文书网显示,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〔2021〕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、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。法院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实行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
他们二人是如何开展犯罪的呢?据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信息,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,被告人陆某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,为获取每天800元至1000元非法利益而将自己的2张银行卡及被告人杨某某的1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。
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,为获取每天800元至1000元的非法利益而将自己的1张银行卡通过陆某某提供给他人使用,后自行将向某某的2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。
其中陆某某获利至少9800元,杨某某获利至少8200元。
经查,陆某某的2张银行卡、杨某某的1张银行卡及向某某的1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收取、转移违法犯罪所得。
陆某某尾号0119光大银行卡涉案金额130万余元、尾号8687中国农业银行卡涉案金额219万余元;杨某某尾号3723光大银行卡涉案金额93万余元;向某某尾号5253中国农业银行卡涉案金额137万余元。其中核实到被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徐某某(居住于重庆市忠县)、王某某、裴某某、刘某某、亓某某等人。
2021年1月25日、3月1日,被告人杨某某、陆某某分别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,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。在审查起诉阶段,二被告人均自愿签署《认罪认罚具结书》。陆某某退赔被害人徐某某3万元,杨某某退赔被害人徐某某5万元,均取得谅解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陆某某、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仍为其提供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帮助,涉案金额分别为440余万元、230余万元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依法均应在“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”刑档内裁量刑罚。二被告人在部分犯罪事实中系共同犯罪。陆某某、杨某某在犯罪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,是自首,可从轻或减轻处罚。二被告人认罪认罚,均可从宽处理。陆某某、杨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
最后法院判决如下。第一,被告人陆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六千元人民币。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。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。)第二,被告人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拘役五个月,并处罚金四千元人民币。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。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。)
上海华万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大海向界面新闻指出,该案例的重点不是量刑严重,是入罪的门槛很低,多数人还不知道借银行卡给他人可能会被判刑。一般不熟悉的人可能会认为,自己没有从事诈骗或网络诈骗活动,借银行卡给别人不是很严重的情形。
他表示,按照规定,银行卡就是要本人使用的,借银行卡给别人原来只是违反银行规定,现在如果借出去的银行卡用来网络犯罪,就上升到犯罪的级别了,简单地说即是加大了处罚的力度。这和网络犯罪高发有关,国家为了打击网络犯罪,在各个环节进行加大了处罚的力度。
具体的法律条文上,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八条指出,个人申领银行卡(储值卡除外),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,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,为其开立记名账户;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,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;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,不得出租和转借。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二条的规定: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,或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;或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;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,都构成本罪。”